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同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宁已将本案案款及执行费交至法院,案款已发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