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兆珩,男,汉族,李沧区西山花苑业主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高立兵,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0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10)李商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2786.21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2836.2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2786.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商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