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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娜与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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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法定代表人:杨霜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永乐路**。法定代表人:罗亚红,董事长。

李娜与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XX号丽苑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层X号住房与客厅相连的阳台屋顶墙面、主卧东北角屋顶墙面,主卧北边、东边、东北角墙面进行维修。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1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