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灵芝被执行人: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斌,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4月12日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郝灵芝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