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亮,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长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仲裁字(2011)第21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长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30日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