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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䭟亮申请执行长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00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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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亮,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长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仲裁字(2011)第21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长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30日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