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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

(2013)环法执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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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黔军,经理。被执行人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家榆,经理。被执行人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负责人谭珍,女。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环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环民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标的18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现当事人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环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志甫审判员:韦义超助理审判员:覃善作

书记员:何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