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亚琴,女。被申请执行人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富县职业中学院内。法人代表李世斌,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
原告高亚琴与被告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富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亚琴于201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申请人高亚琴给付餐饮费578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动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给付了申请人高亚琴餐饮费57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林审判员:王涛审判员:牛文江
书记员:杨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