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团结三村。被执行人朱文,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城建支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劲松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