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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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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团结三村。被执行人朱文,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城建支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劲松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