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同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石福胜,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
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石福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57元,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