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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强与李沧区客家老院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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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沧区客家老院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怡波。

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李沧区客家老院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后,经审查,李沧区客家老院饭店因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申请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2号裁决书尚未生效,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王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臧文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