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容理,男。被执行人深圳市雅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添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5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雅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40462元(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豫军审判员:赖志良代理审判员:郭汉坤
书记员:古幸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