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承农。被执行人南部县石泉乡双优页岩砖厂。被执行人李国先。被执行人李国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国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菊花
书记员:黄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