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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道功与河南顺达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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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道功。被执行人河南顺达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张道功与河南顺达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道功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1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