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道功。被执行人河南顺达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张道功与河南顺达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道功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1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