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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建国与青岛迪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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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迪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如,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建国与被执行人青岛迪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5日审结。该案青劳人仲案字(2011)第738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26069元,利息人民币23288元,执行费人民币2140元,共计人民币1514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迪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已履行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黄建国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劳人仲案字(2011)第73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韩继升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