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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艳秋与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兴城市第八工程队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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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人:温艳秋,女。被执行人: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兴城市第八工程队。法定代表人刘振宇,系工程队负责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兴城市第八工程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兴劳仲案字第(11)号裁决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兴执字第0044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德友审判员:曹东霖审判员:王仲华

书记员:张静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