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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艳与香河县梦莱家具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2)香法执民字第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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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艳,女,汉族,1985年2月27日生,住香河县城**新开大街**。被执行人香河县梦莱家具厂。经营者路文彬。

李艳申请仲裁香河县梦莱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香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香劳仲案字(2012)香劳仲案字第0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香河县梦莱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路文彬应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路文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路文彬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浩审判员:周虎城审判员:宗海峰

书记员:吴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