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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泽年与珠海常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2)珠香法执字第41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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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泽年,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公民身份号码:×××6499。被执行人:珠海常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常胜,董事长。

徐泽年与珠海常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劳人仲字(2012)3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珠海常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常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C×××**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3年1月日起至2014年1月日止。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敏

书记员:赵伟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