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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潘忠、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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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阿房宫一路**。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忠,男。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负责人宋佳佳。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潘忠、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证执字第2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忠、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共计481965元,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3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