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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004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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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关于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王某某、王xx位于本市xxxx号房产证号为xxxxxx号房屋中一楼南面一间,过户到杨某某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某某、王xx位于本市xxxxx房产证号为xxxxxx号房屋中一楼南面一间,过户到杨某某(身份证号:x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