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关于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王某某、王xx位于本市xxxx号房产证号为xxxxxx号房屋中一楼南面一间,过户到杨某某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某某、王xx位于本市xxxxx房产证号为xxxxxx号房屋中一楼南面一间,过户到杨某某(身份证号:x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