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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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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负责人:陈国红,行长。被执行人: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耀,院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西民三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支付欠款28508.4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的银行存款,并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西民三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