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俊平,男。被执行人程亚鹏,男。
任俊平与程亚鹏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俊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亚鹏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50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程亚鹏支付了任俊平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程亚鹏暂未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1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