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斌,女,汉族。被执行人石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宏,女,汉族。
何斌与石随军、任宏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斌2012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石随军支付2012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房租、水电费、诉讼费共计86109元。要求被执行人任宏腾交位于西安市案板街9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两间。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何斌与石随军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经本院强制执行,任宏将位于西安市案板街9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两间腾交何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