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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佳汇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0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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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佳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法定代表人吴丽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宏府安定广场**楼**v>

西安佳汇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佳汇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7678.81元、资金占用费70134.08元、违约金300500.94元、诉讼费31714元及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130000元、执行费20400元,共计1688346.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88346.97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