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佳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法定代表人吴丽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宏府安定广场**楼**v>
西安佳汇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佳汇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7678.81元、资金占用费70134.08元、违约金300500.94元、诉讼费31714元及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130000元、执行费20400元,共计1688346.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88346.97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