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负责人:朱明文,行长。被执行人:李红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海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 负责人:宋佳佳。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与李红利、李海英、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新证经字第4281号公证书及(2013)西新证字第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3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