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负责人赵波,该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延虎。被执行人田文莉。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与王延虎、田文莉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新证经字第2899号公证书、(2011)西新证执字第77号执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延虎、田文莉支付欠款68988.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延虎、田文莉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延虎、田文莉名下车牌号为XXXX**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