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春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惠民,男,汉族。
王春兰与王惠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惠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春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惠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惠民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惠民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王春兰,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