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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志杰与梅华、马世强、马雨梅腾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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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曹志杰,男。被执行人梅华,女。被执行人马世强,男。被执行人马雨梅,女。

曹志杰与梅华、马世强、马雨梅腾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志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华、马世强、马雨梅腾交西安市新城区房屋,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华、马世强、马雨梅履行了腾交房屋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