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志杰,男。被执行人梅华,女。被执行人马世强,男。被执行人马雨梅,女。
曹志杰与梅华、马世强、马雨梅腾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志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华、马世强、马雨梅腾交西安市新城区房屋,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华、马世强、马雨梅履行了腾交房屋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