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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世学与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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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世学,男。被执行人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花园********。法定代表人曹声权,董事长。

陈世学与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世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陈世学人民币10448元的义务,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