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贵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法定代表人:杜宝山,该公司经理。
龙贵龙与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贵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11.6元、诉讼费2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龙贵龙,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