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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与王延虎、田文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5)

(2012)新执一字第00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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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负责人赵波,该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延虎。被执行人田文莉。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与王延虎、田文莉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新证经字第2901号公证书、(2011)西新证执字第76号执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延虎、田文莉支付欠款78246.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延虎、田文莉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延虎、田文莉名下车牌号为陕XXX**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