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信息大厦**。法定代表人高丽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崔长根。被执行人肖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0)西雁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1月10日、1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崔长根、肖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崔长根、肖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长根所有的陕XX**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经过的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愿意以第二次拍卖底价61360元接收崔长根所有的陕XX**别克牌小型汽车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崔长根所有的陕XX**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作价613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崔长根、肖毅借款。陕XX**别克牌小型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崔长根所有的陕XX**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三、申请执行人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