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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正豪与王小涵、黄艳萍、王文胜、席晓宏、张晓茹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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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正豪法定代理人:田蒙子被执行人:王小涵法定代理人:黄艳萍被执行人:王文胜被执行人:席晓宏被执行人:张晓茹

田正豪与王小涵、黄艳萍、王文胜、席晓宏、张晓茹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小涵、黄艳萍、王文胜、席晓宏、张晓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田正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3252.3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涵、黄艳萍、王文胜、席晓宏、张晓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艳萍向本院交纳了5000元,剩余部分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文胜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田正豪,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