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关于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王某某、王某某位于本市XXXX房屋中一楼北面一间,过户到王某某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某某、王某某位于本市XXXX号房屋中一楼北面一间,过户到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