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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子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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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院**楼******。法定代表人朱爱萍。被执行人李子建,男。

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子建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59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子建支付欠款91500元、迟延利息8188.44元、违约金10235.55元及至给付时的迟延利息和违约金,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子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子建于2013年11月底将所欠款项全数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3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