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海信息路**实创大厦****。法定代表人薄连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双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民街通济坊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俐,经理。被执行人马俊,男。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双联科技有限公司、马俊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6662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双联科技有限公司、马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马骏购买的位于西安市×区×路×号,现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续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