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工路分社,住西安市兴工路**。负责人:孙龙。被执行人郭垒,男。被执行人刘海霞,女。被执行人陕西行健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韩森路** 法定代表人:田刚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工路分社与郭垒、刘海霞、陕西行健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新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工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垒、刘海霞、陕西行健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13年3月10日所欠欠款本金、利息共计1001952.95元、2013年3月10日以后所欠贷款本金余额0元及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垒已经依法偿还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工路分社1001952.95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新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