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阿房宫一路**。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被执行人惠中亮,男。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法定代表人宋佳佳。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惠中亮、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中亮、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共计181407元,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3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