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二鹏,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建林,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冷合岭,男,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栋,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俊卿,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方二鹏与被执行人郭建林、冷合岭、李栋、赵俊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二鹏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建林、冷合岭、李栋、赵俊卿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弓永亭审判员:武建国
书记员:常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