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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振飞与唐进福、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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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振飞,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进福,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大勇,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闫振飞与被执行人唐进福、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闫振飞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唐进福、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大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陈海鸥

书记员:靳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