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振飞,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进福,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大勇,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闫振飞与被执行人唐进福、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闫振飞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唐进福、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大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陈海鸥
书记员:靳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