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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遂枝与周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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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遂枝,女,1952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家龙,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遂枝与被执行人周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遂枝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家龙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