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遂枝,女,1952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家龙,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遂枝与被执行人周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遂枝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家龙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