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甲,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黎村镇XXX村。申请执行人杨乙,女,199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甲,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杨乙父亲) 法定代理人韦某某,女,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杨乙母亲) 被执行人杨丙,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黎村镇XXX村。委托代理人梁承勇,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甲、杨乙与被执行人杨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甲、杨乙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杨丙应向申请执行人杨甲、杨乙支付赔偿款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长:申平审判员:周泽代理审判员:林广超
书记员:何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