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银,女,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普芳,女,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康银与被执行人邢普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康银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邢普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陈明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