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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康银与邢普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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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银,女,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普芳,女,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康银与被执行人邢普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康银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邢普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陈明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