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苍刑初字第12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因本案于2013年7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无视国法,明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帮助运输,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邹××受雇他人担任驾驶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邹××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明举代理审判员:徐小宝人民陪审员:黄道奔

书记员:马显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