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中,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暂住太原市。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涛。辩护人王增印。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中及其辩护人王增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支持指控认定的213480元,应将被告人销往岚县及古交的混合卷金额扣除。被告人是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李会中非法购进不明肉卷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村的出租房内生产加工,后冒充羊肉卷多次销售至岚县全家福超市鲜肉水产店、岚县家福乐购物中心鲜肉店、古交古城水产店、太原市的西流村、东流村、后北屯等地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六、七万元。2013年6月13日18时许,民警联合质量监督局稽查队,在被告人李会中位于窊流村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李会中用于冒充羊肉卷销售的不明肉卷40卷(每卷2500克)、简易塑料袋装肉片259袋、半成品肉片263盒、塑料盒包装肉片205盒,塑封包装肉片48袋,加工用的切片机1台、封口机2台、塑料包装盒3500个、塑料包装袋1000个。经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证明,被告人李会中经营的所有肉卷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属于禁止经营的动物产品。经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检测,从被告人李会中经营的"羊肉片"中未检测出羊基因与鸭基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会中的供述:2011年冬天我给一个姓张的老板打工加工、销售鸭肉卷,2013年正月二十左右,张老板去了南方我就把这个摊子接了过来。2013年6月13日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联合万柏林区质监局在瓦流村中街我家查获了鸭肉卷。我用刨肉机将进回来的鸭肉卷刨成薄薄的卷,再装进印有"小肥羊"、"涮牛肉"字样的包装袋内。我将装成袋的鸭肉卷按羊肉卷出售,售往太原的西流村、东流村、后北屯村等地方的自由市场及水产市场,岚县县城的家福乐超市、全家福超市等地区的水产店及自由市场。大概有六、七万元。2、证人杨某的证言:我在古交市东曲菜市场经营古城水产店,大概是在去年十二月份的一天李会中来到我的店里推销肉,他说有两种肉,一种是普通羊肉(每袋重九两)每袋26元,还有一种是猪肉(每袋重九两)每袋10元。李会中说先放下卖,卖完了再给钱,我就同意了。3、证人董某的证言:我在岚县县城全家福超市内经营鲜肉水产,李会中最早是在去年开春来超市找我推销他的肉我当时没有同意,后来在2012年7月份他又来超市找我推销他的肉我就同意进他的肉了。4、证人郭某的证言:2012年9月1日我在岚县县城的家福乐购物中心经营鲜肉,2012年9月份以后我开始从李会中处进肉。他说是羊肉,有两种肉一种是用普通塑料袋装的每斤12元,一种是有彩色外包装的每斤13元,都是刨好的肉卷每袋重约1斤。5、证人周某的证言:我是岚县全家福的负责人,全家福的羊肉卷是去年下半年开始进货的。6、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家福乐购物中心的股东之一,我们购物中心销售羊肉,在鲜肉区,是李四珍进的货。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会中抓获的时间及地点。8、质量监督局现场勘查笔录及调查笔录,执法材料。9、被告人使用的商标。10、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管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会中经营的所有肉卷中未经检疫的事实。11、查获被告人李会中的伪劣羊肉卷的照片及已经销售了的伪劣肉卷的明细。12、辨认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为被告人李会中。13、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21348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会中及辩护人辩称的应将指控证据不足的金额核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会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婕人民陪审员:尹利平人民陪审员:张克明
书记员:韩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