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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凤群与黄作坤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恭民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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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凤群。被执行人黄作坤。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恭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凤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恭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玉芳审判员:梁锦仲审判员:秦品钦

书记员:胡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