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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光华与俸付勤、邹玉萍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恭民执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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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光华。被执行人俸付勤。被执行人邹玉萍。被执行人俸贵旭。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恭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8以(2013)恭民执字第53号立案执行陈光华申请执行俸付勤、邹玉萍、俸贵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光华自愿放弃1004.08元不再要,被执行人俸付勤一次性给付18000元并负担191元执行费,本案可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恭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品钦审判员:梁锦仲代理审判员:刘玉芳

书记员:余远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