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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柏艺与邓德胜、韦春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恭执委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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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柏艺。被执行人邓德胜。被执行人韦春媚,系邓德胜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柏艺与被执行人邓德胜、韦春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2012)全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邓德胜、韦春媚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全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品钦审判员:梁锦仲代理审判员:刘玉芳

书记员:余远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