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树英。被执行人李银波。
申请执行人梁树英与被执行人李银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民终字第6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树英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梁树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银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银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梁树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梁树英尚未受偿的121095.93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对发现被执行人李银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