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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某某与李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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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树英。被执行人李银波。

申请执行人梁树英与被执行人李银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民终字第6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树英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梁树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银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银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梁树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梁树英尚未受偿的121095.93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对发现被执行人李银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