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詹春华,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救助申请人詹春华因申请执行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目前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詹春华系我院(2017)川0183执753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救助申请人詹春华目前生活困难情况,有我院(2016)川018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及中江县柏树乡人民政府、中江县柏树乡紫桥村村民委员会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救助申请人詹春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詹春华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