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救助申请人邱继华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湘1281司救执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邱继华,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救助申请人邱继华以其在申请执行向培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邱继华称,向培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向培松赔偿邱继华经济损失60832.4元赔偿金。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向培松没有执行能力,至今没有得到赔偿款。邱继华因交通事故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用,现在因头部受到冲击,不能过度劳动,家里有小孩和老人需要抚养及赡养,生活特别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邱继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洪江市托口镇驶往黔城镇金牛村,18时20分许,其行至国道2092512公里600米洪江市黔城镇柳溪村公路超限检测站门口路段时,与突然横穿道路无人驱赶的牛犊(所有人:向培松)相撞,造成邱继华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邱继华的伤情为十级伤残。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向培松赔偿邱继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1387.4元的60%计人民币66832.4元,减去向培松已垫付的6000元,尚欠60832.4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向培松每月仅740元的退伍补助,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未能执行分文。另查明,邱继华受伤致残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中有二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父亲邱章干、母亲钦永秀需要赡养,现在全家仅靠妻子打工工资维持生活,生活十分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国家司法救助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特殊救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七)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因此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救助申请人邱继华的救助申请符合救助的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邱继华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